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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金融电商双管齐下中国监管受到双重考验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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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金融电商双管齐下,中国监管受到双重考验


根据金融时报消息:互联金融的发展是全球大势所趋。然而,由于互联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,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监管标准均存在一定的空白,成为行业的风险隐患。因此,要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健全我国互联金融监管体系,促进互联金融的健康生长。中国民庞大的数量接近6亿之多,是全世界民最多的国家,这是我们电商发展最重要的土壤。加上中国整体经济发展趋势持续向上,中国第一电商大国的地位应不会动摇。电商整个行业的不断创新,也促使了购市场规模爆炸式的成长。包括京东、阿里在内的众多电商企业,在过去十年中,始终致力于为中国购用户提供全世界最好的购服务。但是服务的同时也随着牵扯出了大量的投诉单 退货单甚至经济纠纷等,面对突如其来的互联金融与电商的浪潮推进,它在推进改善着我们的社会经济体,从而也冲击着更全面 更严格的监管制度


互联金融的快速发展,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产生一定挑战,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

(一)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互联金融混业经营趋势。互联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渐趋同,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,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,原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。


(二)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性减弱。一是互联金融监管依据法律位阶偏低,效力层级不高,执行中容易遇到诸多问题。二是由于互联金融活动的特殊性,特别是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,既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无法适用于互联金融发展。三是对互联金融新业态的规范不健全。目前对于络融资平台,在资金监管、借贷双方信用管理、个人信息保护、业务范围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。


(三)互联金融无序发展可能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效果。一是影响货币调控效果。具有较高流动性的络货币,如果没有100%的官方货币作为它的发行准备,实际上发行机构具有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,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,从而有可能对它的传导和效果产生影响。二是影响信贷调控效果。由于络融资依赖于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、行为数据、经营数据等软信息,当经济景气时,企业和个人经营状况较好,反映到软信息上较为乐观,融资也相对容易,所获得的资金有可能投向产能过剩行业,增加宏观调控部门逆周期调节的难度。


(四)互联金融潜在风险可能影响金融稳定安全。一是互联金融高频交易可能产生新的系统性风险。互联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传播的可能性,传播的速度更快、范围更广,交叉传染性有可能强化。二是互联金融对技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开放式的络通讯系统,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,欠安全的TCP/IP协议,以及计算机病*、电脑黑客攻击、络金融诈骗等,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。


(五)互联金融加大反洗钱工作难度。由于互联金融通过络完成支付交易,资金流动更难以监控,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和交易的审查不够严格,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,通过虚假商品交易,便可将非法资金合法转移。


(六)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压力增大。一是信息安全引发的权益保护问题。由于互联金融交易主体无法现场确认各方合法身份,交易信息通过互联传输,存在可能被非法盗取、篡改的风险。二是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权益保护问题。比如络融资资金挪用、络货币贬值或其交易商操纵价格及其发行人破产等,都会导致投资者或货币持有者资金损失。


健全我国互联金融监管体系


为了应对这些挑战,需要在鼓励互联金融发展的同时健全我国互联金融监管体系,促进互联金融的健康成长。


(一)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。根据互联金融所涉及领域,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,相关金融、信息、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,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。一是对于银证保机构基于互联的金融服务,一行三会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,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,实施延伸监管。二是对于络支付,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、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、管理机构,理应承担第三方支付、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,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、保险、理财产品销售职能,人民银行可与证监会、保监会一道,形成对支付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。三是明确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监管主体。络借贷具有跨地区特征,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、征信体系方面具有监管和信息优势,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监管。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,可以由证监会牵头监管。


(二)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。一是完善互联金融的法律体系,加强适应互联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立法,明确监管原则和界限,放松互联金融经营地域范围地理限制。二是完善互联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,如个人信息的保护、信用体系、电子签名、证书等。三是加快互联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,互联金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,如支付、客户识别、身份验证等,应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优化相关制度,启动相应国家标准制定工作。四是尽快对络信贷等互联金融新业态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,建议在《放贷人条例》中明确络借贷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,对其组织形式、资格条件、经营模式、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。


(三)加强门槛准入和资金管理。一是严格限定准入条件,提高互联金融准入门槛。二是加强络平台资金管理。借鉴温州金改模式,建立络借贷登记管理平台,借贷双方均须实名登记认证,保障交易的真实性。规定P2P企业资金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,对包括资金发放、客户使用、还款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,建立资金安全监控机制,监测风险趋势。


(四)推进互联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,完善反洗钱规则。一是人民银行可将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,要求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,建立完善的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。二是加强对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,强化对贷款利率的检查并对络借贷平台适当加强窗口指导,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。三是对络货币交易开展监测。目前国内络货币大部分属于封闭型,随着信息技术发展,络货币受市场需求推动必将全面扩充升级,有必要及时跟踪分析络货币的发展及影响,尤其是监测络货币的使用范围。四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,将络融资平台公司、络货币交易商纳入反洗钱监管。


(五)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。要降低互联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,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,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,建立支持新型互联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,推动信用报告络查询服务、信用资信认证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发展。


(六)加强互联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。一是制定专门的互联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,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、机构的信息披露、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。二是成立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架构的互联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,解决相应金融纠纷,加强互联金融消费者的教育。三是组织互联金融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,促进整个行业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。


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在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,针对络购物的投诉量与日俱增。在相关法规的缺失和监管空白的情况下,电子商务立法呼之欲出。


2013年4月23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交审议。这是该法出台20年之后的首次修改,购商品七日内退货、大件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等内容位列其中。


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3月发布的《电子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》后,商务部于2013年11月21日发布了《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》,并推出十大措施促进电商发展。此后广东、上海、北京、福建、湖南、成都等等,各省纷纷出台新*策,加快区域电子商务发展。


2013年4月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*部、农业部、商务部、人民银行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工商总局、质检总局、林业局、旅游局、邮*局、国家标准委联合下发《发改委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》


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3月发布的《电子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》后,商务部于2013年11月21日发布了《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》,并推出十大措施促进电商发展。


2013年11月,湖北省经信委发布关于开展制造业电子商务调研工作的通知,将制造业企业,就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。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薛胜文表示,国内垂直电商之所以面临当前的困境,主要原因在于:第一,成本居高不下,垂直电商实现在全国建仓库的区域销售规模较难,难以降低配送成本,提高送货速度;第二,竞争加剧,综合电商有平台大,客户多,回头率高的优势,垂直电商难以与之匹敌;第三,以凡客为代表的垂直电商,目标客户不清晰,定位摇摆不定,导致客户流失,不能有效满足客户需求。种种诸如物流、支付、退货、纠纷等繁琐的问题都成为消费者争议的问题,


面对形形色色的互联金融与目前我国国家监管措施不完善,这使得我国广大的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全面的得到全面的保障,所以互联金融与电商虽然是未来的主流行业,但是同样也考验着我国相关的监管制度,所以我们呼吁更多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从高层到低层的消费者,因为我国大多数的消费者都来自中低层次消费人群,他们的意识薄弱更需要我们更贴切的服务,真正的做到 服务于民。


南宫汇神(王贵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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